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5 |
(二) 印刷包装、 纺织印染、 化工 (含石 化) 、 橡胶和塑料制品、 化纤、 合成革、 制鞋、 电子信息等行业;
(三) 其他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 的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应当按照 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定期开展监测, 保 证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 点控制单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 公布.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 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 及产品,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应当使用水性 涂料, 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第十二条 禁止在日照强烈时段露天 实施大规模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 点, 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 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 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采取相应 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其大气污染物 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保关键部件配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 准证书内容一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 可以会同经 济和信息化、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现 场抽样检查等形式实施抽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不得销售因质量 原因在耐久性期限内不能稳定达标的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 转入登记的机动车, 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关键部件配 置应当与国家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内容一 致. 对于未列入环保达标公告的机动车, 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确认与本市执行的机动 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当的, 方可在本市办 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登记.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 不得超 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应当向区、 县 (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 数量、 使用场所等 情况, 定期参加排气检测.排放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承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的检验 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检 测信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 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类型、 区域.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 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有关规范开 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联网报送检验数据.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 完善管理体系, 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 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并确保 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参与经营车 辆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不得与车辆检测相 关中介人员在检测和维修治理环节弄虚作 假. 第十八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 系统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二类以上维修企 业资质, 且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报送车辆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驶或者使用的机 动车、 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 显可见的黑烟.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 装置正常使用, 不得拆除、 闲置或者擅自更 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 诊断系统报警后, 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 维修, 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实施三元催化器定 期更换制度, 确保达标排放.具体办法由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针对重型柴油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线接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机动车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 进口、 销售企业应当 主动配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决定在本市提前 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 船舶排放 标准的车船用燃料, 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 船用燃料质量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 理, 定期对车船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 查, 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在本市使用的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使用的燃料应当执行与机动车同等的标 准.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 (市) 人民政府根 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 排气污染程度, 可以采取限制、 禁止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类型、 区域和时 间、 暂停核发渣土运输许可证等措施, 并向 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 加强 对绕城高速、 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的机 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交通运输、 建设、 农业、 绿化等部门加 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 地、 维修地、 施工工地等场地对非道路移动 机械开展抽样检测.排放不合格的, 不得 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 交通设施 建设、 市政工程建设、 道路养护改善工程、 建筑物拆除、 水利工程建设、 河道整治、 园 林绿化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设单 位, 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预 算,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 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 治方案, 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 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 控制扬尘污染.符 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扬尘在线 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 算. 符合规定条件的矿山、 码头、 场站、 道 路等,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安 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并确保正常运行. 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由建设、 国土 资源、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制定 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扬 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纳入企业信用评 价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 县 (市) 人民政府 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逐步提高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有效预防 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开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