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5 |
12000 万元,购买园区土地,新建厂房和办公室,占地面积为 14807m2 (约22.21 亩) . 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
3000 吨安全玻璃用 EVA 胶片产品.
2018 年8月27 日,五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了该项目的建设,准予 备案,项目编码:2018-340322-29-03-022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3 号和
682 号)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本项目应属于 C292 塑料 制品业 类项目;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部令第
44 号) ,本项目应属于 十七大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小类:塑料 制品制造;
其他(报告表) 中的项目,本项目没有喷涂工艺,不属于该条(报 告书)范畴,本项目购买塑料颗粒,不使用废塑料作为原料;
因此本项目需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安徽省阳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等工作.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建设单位拟购置园区工业用地,地块现状为 空地,外部条件优越,不存在 未批先建 等违法行为. 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我公司本 着 科学、公正、客观 的态度,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供建设单位
3 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以期为项目的决策、设计、建设和环 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九号,2015 年01 月01 日实 施)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 年8月29 日通过,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 年4月24 日修正)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 年6月27 日修正)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年3月1日起实施)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 年9月1日起实施) ;
(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3 号和
682 号) ;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2011 年第
9 号令(2013 年修改) ;
(1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8月1日施行;
(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3]89 号,2013 年12 月30 日;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591 号令) ,2011 年2月;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 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 号) ;
(14)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2010 年11 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 [2012]77 号) ;
(16)《关于印发工作 规程的通知》 (环办[2013]103 号) ;
(17)《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