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5 |
2016 年02 月29 日期间
4 /72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专项法律服务 协议》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72 第一部分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中国有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提供及协助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陈述说明、批准 文件、证书和其他全部文件资料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均完 整、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供文件资料中的所有印章、签字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 完全一致.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公司相关人员就 本次挂牌所涉问题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相应地讨论, 并就某些特定事项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出 具的文件.
四、对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但缺少文件资料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通过向公 司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访谈、 备忘等形式, 取得了公司或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或法律的确认.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投资决策等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 报告等的引述,不意味着对该等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担保或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使用或引用时不得因 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6 /72 第二部分正文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
2016 年05 月25 日,桔灯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该次股东大会实 际到会股东(股东代表)共三人,持有 10,600,000.00 股,占桔灯股份总股本的 100%.大会一 致通过 《关于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全部事宜的议案》 、 《关于确定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的议案》 等议案,并提议该次大会选举的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决审议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