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5

捉迷 藏'

, 做表面应付文章的现象极为普遍. [9] 2. 跨区域环境治理的行政分割 水作为一种公共资源, 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不会因 行政区的划分而改变其自然规律. 因此, 水资源的任何一部 分受到污染, 都可能破坏整个循环系统, 从而呈现跨区域的 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13 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 源开发、 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因此, 流域水污染治 理是按照地区划分来进行的.这一属地管理规定和原则的 核心是强化地区政府的管制责任,以政府的行政方式直接 进行流域水污染治理.由于不同行政区各自对辖区内的水 污染治理负责,因此各行政区域只能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范围巨大、 结构复杂的流域水污染实行 分治 , 由此产生 不同行政区划之间明显的块块分割,并进而形成同一行政 区之中的部门分割、 单位分割、 产业分割和城乡分割.[10] 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对待环境保护目标上存在很 大差异[11] .中央政府从整个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全局的经 济、 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站在中央的角度来看, 地 区之间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 的,任何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都意味着国家整体生态 环境质量的改善. 而在地方政府层次上, 存在环境规制的外 部性, 既表现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财富转移, 还体现在环 境政策效应的溢出,例如对于邻近地区和本地代际的成本 或收益的溢出.既然其他地区的环境治理政策对于这个地 区的居民存在溢出外部性, 那么对于这个既定的地区来讲, 其理性的反应就是减少这种 公共品 的供给. 可见, 中央政 府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着国家层次的社会公共利 益;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 担负着区域公共利益代理 人的角色.由于环境治理具有外部性,而且地方政府具有 经济人 特征, 坐等其他地方政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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