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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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 《标准指引》 ) 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有关规定(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根据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傲伦达 或 申请人 )的委托, 本 所指派陈臻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作为傲伦达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及转让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简介 1537034/GC/ngwq/ewcm/D1

2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 于1998 年9月29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 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2. 本所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陈臻律师、张洁律师均具有相应证券法律业务从业经验.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 上海市银城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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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层, 通力律师事 务所, 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 联系传真为 021-31358600.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 为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 本所律师在接受傲伦达的正式委托后, 为协助傲伦达向本 所律师提供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向傲伦达提交了关于 傲伦达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 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文 件、资料. 2. 与傲伦达的沟通: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傲伦达及本次挂牌及转让之主办券商组织的 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并深入傲伦达董事会办公室、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 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关问题向傲伦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3. 资料验证与调查: 本所律师对傲伦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挂牌及转让 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对有关傲伦达的工商、税收、社会保障等 事项取得了傲伦达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说明或确认. 4. 律师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的制作: 本所律师根据傲伦达提供和收集的文件资料 1537034/GC/ngwq/ewcm/D1

3 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 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制作了本法 律意见书.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 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 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傲伦达的保证, 即傲伦达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 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 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及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意 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1537034/GC/ngwq/ewcm/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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