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5

6 1. 签署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申请文件;

2. 履行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一切程序, 包括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公司股票挂牌的审查意见;

3. 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 进一步细化及明确转让方案(如需);

4.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 在本次挂牌转让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 公司股票挂牌的审查意见后,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完善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相关信息, 并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 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6. 其他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和傲伦达章程的规定.

(五)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傲伦达本次挂牌及转让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 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傲伦达内部批准和授权.傲伦达本 次挂牌及转让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 见. 二. 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系由菲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傲伦 达于

2001 年11 月26 日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537034/GC/ngwq/ewcm/D1

7 320000210193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傲伦达不存在依法律、 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傲伦达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 次挂牌及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系由菲达有限以截至2001年6月30日经审计净 资产按1: 0.9998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第四部分), 傲伦达于2001年11月26日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00021019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傲伦达的前身菲达有限成立于1999年, 持续经营时间 至今已超过两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傲伦达历次股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傲伦达股东的出资合法、 合规, 以实物出资的已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所有 权转让手续.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无锡宝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 日出具的锡宝会验(2011)第N303号《验资报告》, 傲伦达的注册资本为 7,660万元, 全体股东实缴出资7,660万元.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傲伦达系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符合《业务规则》2.1 条第

(一)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一条之规定. 1537034/GC/ngwq/ewcm/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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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傲伦达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载, 其经营范围为: 高分子聚合物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

光电子元器件、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包括危险化学品)、染 料及中间体、脲醛树脂、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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