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5

30 天至

17 周岁.投保时,投保人的年龄应不超过

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有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之和*150%.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的, 身故保险 金 或 全残保险金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 身故保险金 或 全残保险 金 =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150%. 身故或全残保 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 日起

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 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的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少儿超能宝 3.0 合同的保险费, 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 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和 全残保险金 中,任意两 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 给付.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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