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5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 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 定书;

(5)如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 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 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 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 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 由双方依法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我们有权取消保险 费豁免并要求补交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为

10 年,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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