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15 |
第三章 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 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配备的监检人员,其数量应当满足实际监检工作的需要,并 且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单位告知监检实施细则或者监检工作指导书、 监检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项目. 第十二条 监检机构应当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和监检工作质量情况检查. 监检机构对所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以下简称《监检证 书》 ,见附件 J)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监检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对所承担的监检工 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对制造单位提供的见证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3―2011 ―
3 ― 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安全性能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 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 ,见附件 K);
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的严重问题时(注1), 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 ,见附件 L).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发出《监检意见书》时, 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制造单位对监检意见拒 不接受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注1:严重问题,是指对气瓶产品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能纠 正;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重失控;
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制造单 位已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 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向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监检工作资料,按照产品批次填写《监检项目 表》 ,出具《监检证书》 ,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2). 经监检, 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气瓶应当在规定部位打上或 者标注永久性监检标志. 注2: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 数(分子数)与本批产品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 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 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监检人员应当将监检工作资料及时归档,归档资料至少包括《监检证 书》 、 《监检项目表》 、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和监检记录. 归档的监检工作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十七条 监检工作中, 发现不符合项目时, 监检人员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依据安 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论仍不符合时,对该批产品判定为 不符合 ,监检机构不得签发《监检证书》 .
第四章 制造单位 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提交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受理后,在开始试制产 品以及取得制造许可正式制造产品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并且向监检机构报检. 制造单位如果对监检机构的资格和监检人员有异议时,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