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5 |
604 号):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并应当按照规 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 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原有的生产项目不 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二十九条新孟河、 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 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 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5 ②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③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规定,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 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 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②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⑤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本项目从事发酵箱及消毒柜的生产,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不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中规定的禁止建设项目之列,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4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
一、
二、三级 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①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 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 外. ②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 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④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⑤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⑥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⑦围湖造地;
⑧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从事发酵箱及消毒柜的生产,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
6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近期定期拖运至邹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 理.远期待接管条件成熟后,立即接管排入邹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新京杭运河. 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保护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太 湖流域相关法规及环境政策相容. 由此可见,本项目的建设不违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的相关规定,与太湖流域相关法规及环境政策相容. (3)与 两减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 ①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更大力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环境质量明 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群 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到2020 年,全省 PM2.5 年均浓度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