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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有关问题的 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贵会
2017 年12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对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相关 问题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本核查意见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3.申请材料显示,1)东方电气集团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因5X325MW 燃煤电站施工承包合同与印尼当地税收机构就最终税和分支机构利润税征收事项发生争议, 目前上述争议尚未解决.根据印尼当地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判决,上述两起争议可能导致国 合公司承担约4.59亿元或有负债,国合公司巳计提预计负债.2)国合公司承接的境外出口 项目因未能按时交货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交付,国合公司因此受罚款的可能性很大,国 合公司巳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3)东方电气与东方电气集团约定东方电气集团应就相关实 际损失总金额与计提金额的差额部分向东方电气(或东方电气届时指定国合公司为接收主 体)支付现金.4)若国合公司缴纳的税金、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总金额实际 小于预计金额的,东方电气应就差额款项扣除未实际发生的预计印尼项目税金、滞纳金及罚 款在评估值中巳反映的2016年12月31日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现金支付给东方电气 集团.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截止目前有无其他争议、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东方电气集团 是否具有充分履行上述现金支付义务的能力,相关督促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3)国合公司是否建立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交易完成后 将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及有效防范相关风险.4)上述争议事项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说明: (1)补充披露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截止目前有无其他争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计算过程、确认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 1)上述未决争议的处理进展 ①印尼龙湾、巴齐丹项目最终税(FINALTAX)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针对印尼最终税争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2009 年度和
2010 年 度的上诉听证程序均已结束,目前尚未裁决. ②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针对印尼分支机构利润税争议,国合公司已正式向印尼主管税务 部门提出了异议(OBJECTION)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印尼主管税务部门尚未对异议作出决定. ③延期交货罚款 根据国合公司的说明,国合公司境外出口项目延期交货罚款事项,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