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6 |
1.2 核查范围 此次核查范围为受核查方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核算边界内的温室气 体排放总量,涉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1.3 核查准则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此次核查依据包括: (1)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2) 《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 , 以下简称 核 算指南 (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4)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 596-2012;
2 (5)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
(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 (7)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448-2000) (8) 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3 2. 核查过程和方法 2.1 核查机构及人员 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 技术能力、 受核查方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 情况,CEC 指定了本次核查的核查组组成及技术复核人. 2.2 核查时间安排 CEC 接受此次核查任务的时间安排如下表 2-2 所示. 表1核查时间安排表 日期 时间安排
2017 年4月11 日 文件评审
2017 年4月12 日 现场核查
2017 年4月26 日 完成核查报告
2017 年4月30 日 技术复核
2017 年4月30 日 报告签发 2.3 核查过程、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组依据上述核查准则,核查的阶段性工作进度如下: (1)核查组于
2017 年4月12 日完成了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未开具不 符合项;
(2)核查组于
2017 年4月26 日完成了核查报告草稿,并提交内部技术 评审;
(3) 技术评审完成后, 核查组于
2017 年4月30 日出具了核查报告终稿, 并交受核查方确认;
(4)在得到受核查方的确认后,核查组将核查报告提交 CEC 质量保障管 理岗进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检查,之后报至气候变化总监审核,由总经理签署批 准,经批准的报告由核查组交付至受核查方.
4 3. 核查发现 3.1 重点受核查方基本情况的核查 3.1.1 单位简介及组织机构 评价组通过评审受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批复材料、 单位简介以及访谈相关人员,确认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受评价单 位 )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受评价单位的基本信息如下: - 单位名称: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13287542N -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化工 - 注册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 - 成立时间:1996 年12 月27 日 受评价单位有两个生产厂区具体信息如下: 表2. 受评价单位生产厂区情况汇总表 序号 生产厂区 地址 经纬度 建厂时间
1 南区 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 西首东岳路1399号 东经 117°50′-118°10′, 北纬36°51′-37°06′ 1987年2北区 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 西首东岳路 2006年注:受评价单位两个生产厂区均位于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西首东岳路,相差约3 公里. 3.1.2 产品服务及生产 受评价单位南区南厂区现拥有60000 t/a无水氟化氢生产装置、220000t/a 二氟一氯甲烷 (R22) 生产装置、 10000t/a四氟乙烷 (R134a) 生产装置、 5000t/a 二氟一氯乙烷(R142b)生产装置、8000t/a氟化氢铵生产装置、5000t/a二氟
5 甲烷(R32)生产装置、20000t/a二氟甲烷(R32)生产装置、13000t/a五氟 乙烷(R125)生产装置及年焚烧4000t三氟甲烷(HFC-23)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