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6

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 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 本《标准及导则》中加 的设施为必须配套建设的项目. 1.5 相关法规 适用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及导则》 ,并符合 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设施分类、标准体系和设置要求 2.1 设施分类 《标准及导则》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九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 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 (4)体育设施、 (5)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6)行政 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8)交通设施、 (9)市政公 用设施. 2.2 标准体系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与规划导则由等级体系、 项目构成、 选址与 布局、 内容与功能、 设施规模、 建设规模、 服务范围、 设置要求等方面构成. 2.3 设置要求 2.3.1 集中布局 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商业金融、文化娱 乐、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设施)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 况下尽量相互邻近、集中布局,形成各级公共设施中心,方便居民使用,充分 发挥综合效益. 2.3.2 合并设置 功能关联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合并设置.在保障服务功能不降低 的前提下,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服务设施,在其服务范围内有上一

2 级同类公共服务设施时,可适当降低服务人口测算总量.位于上一级公共服 务设施

300 米服务半径内的同类服务设施,服务人口按不低于 50%计算. 2.3.3 差别化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使用需求特点,应充分考虑各区人口结构不 同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差异. 既有城区新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按本《标准及导则》执行;

用 地规模确实难以实现时, 可适当降低用地标准, 但不得低于本 《标准及导则》 的70%;

历史城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情况设置. 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时,确无扩大用地条件的,可在满足相关建筑设 计规范的条件下,按照原有用地规模进行规划控制. 2.3.4 规划实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 局、建设时序和服务人口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编制涉及居住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宜以打造

15 分钟社区生活圈为目 标,使生活所需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与活动空间,得到系统化配置,形成安 全、友好、舒适的社会基本生活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沿街道布局,促 进设施、公共空间等资源被更多的市民共享. 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强化验收,确保质量. 根据规划确定的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 挪作他用.

3 3 设置标准及规划导则 3.1 教育设施 3.1.1 等级体系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设施、高级中等教 育设施、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和学前教育设施四个级别. 社区学院、 社区教育中心、 社区教育学校、 各类培训机构及其它类型的教 育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3.1.2 项目构成 《标准及导则》所涉及的四个级别的教育设施主要包括的项目: 高等教育设施:研究生院(部) 、大学和学院、专科学院(校) 、高等职业 教育学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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