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16 |
3、 由于本公司
2007 年将下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 家子公司转让予发行人, 目前本公司与发行人在房地产业务领域存 在同业竞争. 实施注入系因该房地产项目地块为稀缺而优质的别墅 用地, 能适当提高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 不影响发行人主营 业务方向. 从开发规模看, 该房地产项目公司仅负责一处开发项目, 项目用地均取得于
2007 年之前,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无新增 储备建设用地, 发行人亦未直接或通过其他控股公司从事房地产业 务, 因此现存同业竞争相当有限. 在发行人没有关于房地产业务的 发展规划并拟于完成现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即退出该行业的情况 下, 本公司与发行人在房地产业务领域的同业竞争将逐渐减弱至彻 底消除.此外,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或新增从事、直 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事项在发行人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且本公司作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如有违反, 本公司将 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年7月18 日, 期限: 长 期有效 与再 融资 相关 的承 诺 解决 同业 竞争 沈雯 在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紫江企业 )作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且本人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 除本人 控股的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已说明事项外,本人不会以任何 方式从事或新增从事、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紫江企业构成同业竞 争关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否则将承担由此给紫江企业造成的一切 经济损失.以上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承诺时 间:
2014 年7月18 日, 期限: 长 期有效 否是与再 融资 相关 的承 诺 解决 同业 竞争 上海紫江 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现有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