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16

8 ― (2) (3) (4) 添加剂、放射性物质、军工产品、火工产品和烟草等. 天然存在的物质 1)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手工、机械、重力、水中溶解、水中浮 选、加热脱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处理的;

2)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

3)天然聚合物,但经过化学加工处理的除外;

4)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 子. 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 1)杂质,即对产品功能没有贡献,可能来自原材料或者生产过 程中副反应或者不完全反应,不希望但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单一含 量不超过 10%,总量不超出 20%(重量百分比)的化学物质;

2)化学产物,特指: a)化学物质与其他物质偶然接触,或者与环境因子(如空气、 水汽、微生物或者阳光等)接触而发生反应,生成的化学产物;

b)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贮存时发生偶然反应的化学产 物;

c)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最终使用时非设计反应产生的 化学产物;

3)反应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副产物. 本节以上类别作为商品直接投放市场或者有意产生的除外. 其他特殊类别 ―

9 ― 1)材料类 玻璃类、玻璃料类、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钢及其制品、高铝 水泥、卜特兰水泥等. 2)合金类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金属或者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混合而成 均质和异质的固体或者液体.金属间化合物、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 化物除外. 3)非分离中间体 中间体是指在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上一步化学反应出的化学物 质,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 产品.中间体不应出现在生产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除非作为杂 质. 非分离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 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适用《办法》 . 4)物品 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 a)制造时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者式样;

b)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 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者式样;

c)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物品商业价值之 外的化学变化. ―

10 ― (二 例如纤维、薄膜、皮革、纱线等均属于物品. 属于以下情形,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新化学物质的物品,应按《办法》办理物品中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a)所含新化学物质从物品中释放出来是实现该物品功能所必需 的,即属于人为设计有意释放,物品的外形仅相当于新化学物质的 容器,如笔、墨盒、灭火剂等;

b)在使用过程中,将产生并释放出所含的新化学物质,即这一 过程是实现该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属于人为设计、有意释放,如含 有香味的橡皮等.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适用 《办法》 . 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从事研究、生产和加工使用或者向保税 区、出口加工区出口新化学物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适用《办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后全部出口,即生产后不在关境 内销售或者加工使用,仅供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适用《办法》 . 进口后,临时存放在保税区,并未经过任何加工(包括改换包 装、挑选、整理等)即全部出口的,不适用《办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新化学物质 活动的,不适用《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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