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6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 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关系, 加强税收事务合作,愿意缔结一项协定,以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 税,同时防止逃避税行为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择协 避税安排,为第三国居民间接获取本协定下的税收优惠) ,达成 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行 政领土区划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种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对转让动 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 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应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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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
(二)在罗马尼亚: 1. 所得税;
2. 利润税. (以下简称 罗马尼亚税收 )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代 替现行税收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 各自税法发生的重要变化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的以外:
(一) 缔约国一方 和 缔约国另一方 的用语,按照上 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罗马尼亚;
(二) 中国 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于地理概念时, 是指所有适用中国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陆、 内水、领海及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拥有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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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罗马尼亚 一语是指罗马尼亚的国家领土,包括罗 马尼亚行使主权的领海和领空, 以及按照罗马尼亚法律和国际法 规定与原则,罗马尼亚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毗邻区、大陆架和专 属经济区;
(四) 人 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五) 公司 一语是指法人团体,包括任何在税收上视为 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 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 企业;
(七) 国际运输 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 铁路或公路车辆经营的运输, 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 经营的上述运输;
(八) 主管当局 一语, 1.在中国,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罗马尼亚,是指公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九) 国民 一语, 1.在中国,是指任何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所有按照 中国现行法律取得国民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2.在罗马尼亚,是指任何按照罗马尼亚法律拥有公民身份 的个人, 以及所有按照罗马尼亚现行法律成立并取得国民地位的 ―
4 ― 法人、团体和其他实体.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的任何时候,对于未经本协 定明确定义的任何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协 定实施时该国法律中为本协定适用税种的目的所规定的含义, 此 用语在该国适用的税法上的含义优先于其在该国其他法律上的 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 缔约国一方居民 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 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 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 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但是,本用语不 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