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16

8 ― 下,超过 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 ,则应认为该人 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受控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公司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营业的公司 (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 , 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 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 ,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 不动产 一语应当具有财产所在的缔约国法律所规定 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 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适用的权 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 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飞机、铁路和 公路车辆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他 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 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

9 ―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 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营业的除 外.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 另一方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归属 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 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营业, 在缔约国各方向 该常设机构归属利润时, 应将其视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 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完全独立于其所隶属的企业.

三、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营业发生的 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 缔约国或其他任何地方.

四、 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 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则第二款规定并不妨 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 用这种分配方法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规定的各项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 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非有适当和充分的理由,否则 ―

10 ― 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他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他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国际运输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轮船、飞机、铁路或公路车辆从事国 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国 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联属企业

一、由于存在下列情形: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 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 相同的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 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中设置的条件不同于独立 企业之间设置的条件,此时,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 这些条件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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