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6 |
1 ADM-023(D) 壹、主旨 为使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有所依循,特订立本办法.
贰、内容 第一条:贷与对象
(一)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或行号.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行号. 前项所称短期,系指一年. 第二条:资金贷与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一)本公司与他公司或行号间因业务往来关系从事资金贷与者,应 依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从事资金贷与者,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股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公司因财务业务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 金之必要者为限. 第三条: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一)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之公司或行号,其资金贷与总额以不超过 本公司净值百分之十为限,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双方间最近 一年业务往来金额为限,且基於风险考量贷与金额不得超过贷 与对象净值之百分之十及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五为限.所称业 务往来金额系指双方间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之销货收入及劳 务收入,或进货金额及劳务支出孰高者为限.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必要之公司或行号,其资金贷与总额以不超过 本公司净值百分之十为限,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贷本公司净 值百分之五为限.
(三)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国外公司间,因 短期融通资金需要从事资金贷与时,虽不受公司法第十五条规 定不得超过公司净值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但其资金贷与总额以 不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二十为限,个别贷与金额以不超过本 公司净值百分之十为限,且其融通期间不受一年或一营业周期 之限制,惟该等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时,应於其资金贷与他人 作业办法中载明限额及期限.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
2 ADM-023(D) 第四条:资金贷与作业程序
(一)徵信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由经办人员向借款人取得必要之 公司资料及财务资料,以书面申请融资额度. 本公司受理申请后,应由财会单位就贷与对象之所营事业、财 务状况、偿债能力与信用、获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调查,评 估其对公司营运风险、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之影响,并拟具报 告.
(二)保全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时,董事会应参酌财会单位之评估报 告,评估是否取得同额之担保本票,办理动产或不动产之抵押 设定,以及前项债权担保,债务人如提供相当资力及信用之个 人或公司为保证,以代替提供担保品者;
如以公司为保证者, 应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订定得为保证之条款.
(三)授权围 本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经本公司财会单位徵信后,信评良 好且借款用途正当者,经办人员应填具评估报告意见及拟具贷 放条件,签请总经理及董事长核准并提报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办 理. 如资金贷与对象为本公司之母公司或子公司,或本公司之子公 司间资金贷与,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於董事会决议之 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之期间内分次拨贷或循环动拨. 前项所称一定额度,除符合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 百之国外公司间资金贷与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资金 贷与之授权额度不得超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 十.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及母公司,应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 则之规定认定之. 公司财务报告系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者,本办法所称之净 值,系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之资产负债表归属 於母公司业主之权益. 公司如已设置独立董事,其将资金贷与他人,应充分考量各独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