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6 |
3 ADM-023(D) 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见及反对之理由列 入董事会纪录.
(四)备查簿 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应由财会单位建立备查簿,就资金贷 与之对象、金额、董事会通过日期、资金贷放日期及应评估 事项等,详予登载备查. 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其 执行情形,并作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 书面通知各监察人.
(五)报表揭露 财会单位应定期评估资金贷与情形并提列适足之备抵坏帐 且於财务报告中适当揭露有关资讯,并提供会计师相关资 料,以供会计师采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六)注意事项 本公司资金贷与对象原符合本作业程序第一条及第二条之 规定而嗣后不符规定,或资金贷放金额因约扑阆薅钪 础变动致超过所订额度时,应订定改善计划,并将相关改善 计划报告於董事会及送交各监察人,依计画时程完成改善. 本公司若依证券交易法设置审计委员会,本条有关监察人之规 定,审计委员会准用之. 第五条:贷与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资金贷与之期限以借款人需用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资金贷与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机构短期借款当期之最高利 率,当期若无短期借款,则以当月一日的台湾银行牌告一年期一般 定期存款利率加码 0.3%为准. 本公司贷款利息之计收,以每月缴息一次为原则,如遇特殊情形, 得经董事会同意后,依实际状况需要予以调整. 第六条:已贷与金额之后续控管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贷款拨放后,应经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证人之财务、业务以及相关信 用状况等,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并应注意其担保价值有无变动情 形,遇有重大变化时,应立刻通报董事长,并依指示为适当之处理. 借款人於贷款到期或到期前偿还借款时,应先计算应付之利息,连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
4 ADM-023(D) 同本金一并清偿后,方可将本票借款等注销归还借款人或办理抵押 权涂销. 借款人於贷款到期时,应即还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偿还而需延期 者,需事先提出请求,报经董事会核准后为之,每笔延期偿还以不 超过一个月,并以一次为限,惟延期后仍不得超过一年之限制,违 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担保品或保证人,依法迳行处分及追偿. 第七条:公告申报作业
(一)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应於每月十日前将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 份资金贷与余额汇整予母公司,由母公司依照「公开发行公 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公开发行后依照 「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 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办理公告申报作业. 叁、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 本公司之子公司因营业需要拟将资金贷与他人者,亦应依照「公开发行公 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规定订定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并应 依所订作业程序办理.如系设立於海外之子公司,同时应参照当地政府之 法令规定办理. 肆、罚则 公司经理人及主办人员违反本程序或主管机关所订资金贷与处理准则时, 悉依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