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6 |
034 号 君龙附加宠爱女人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君龙附加宠爱女人母婴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部分. 1.
5、2.
3、2.
4、3.
2、4.
2、5.
2、5.
3、6.
1、9.
5、9.
6、9.
9、9.1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君龙附加宠爱女人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被保险人 1.5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费自动垫交 5.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复效)
7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活产新生儿 9.5 危重疾病 9.6 意外伤害事故 9.7 初次发生 9.8 医院 9.9 专科医生 9.10妊娠期特定疾病 9.11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9.12毒品 9.13酒后驾驶 9.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9.15无有效行驶证 9.16机动车 9.1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 9.18遗传性疾病 9.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者染色体异常 9.20现金价值 9.21保险事故 9.22保单贷款利率 9.2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9.2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能力完全丧失 9.2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9.26永久不可逆 君龙附加宠爱女人母婴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君龙附加宠爱女人母婴疾病保险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君龙宠爱女人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申请,并经我们同意,以主合同被保险人本人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加在主合同订定.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 进行计算.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4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 我们接受的主被保险人为投保时未怀孕且身体健康的女性. 我们接受的连带被保险人为约定期间内主被保险人所分娩的活产新生儿.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 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一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主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零时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主被保险人发生危重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这90天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危重疾病,无等待期. 危重疾病保险 金 主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危重疾 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危重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随之终 止. 妊娠期特定疾 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妊娠 期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妊娠期特定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 . 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 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受孕,并于4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之前分娩产出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 定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40%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一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危重 疾病保险金、妊娠期特定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