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16 |
11 ― 3.5 3.6 3.7 3.8 3.9 严格执行排污费缴纳制度 (1)提交排污申报相关材料.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应 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 (2)提交近三年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交费单据(复印件)等证明 材料. 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中应说明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投诉及 解决情况;
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 坏事件及解决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 (1)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 产评估验收报告. (2)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尚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提交清洁 生产评估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3)正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委托合 同或协议等材料. (4)应每两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1)提交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2)提交环境事故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文件及定期培训与演练 材料.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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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4.1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 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等证明材料. (2)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应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 书及与处置单位的合同、转移联单等相关材料. (3)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处 置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要求按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可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中间物 料,转移时应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场核查 核查方式 (1)资料查阅 对申报资料与现场生产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运行纪录等进行核 查,并查阅、复制有关生产运行文件和资料. (2)生产现场核查 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对生产设施、环 保设施、应急设施和装备配置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询问、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等. (3)周边环境调查、走访 对企业周边敏感点、重要污染源进行调查、询问、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等. (4)座谈会 ―
13 ― 4.2 4.2. 4.2. 4.2. 4.2. 核查人员与企业及相关部门举行座谈会,记录座谈会内容. 现场设施核查
1 非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爆破烟尘、粉尘(包括矿尘、扬尘)应有效防治. (2)废石应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3)采场应有防尘、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4)废水应净化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外排.
2 离子吸附型矿采矿过程 (1)开发企业应负责生态恢复与水土流失防治,生产结束后应 拆除生产设施并进行植被恢复. (2)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3)淋洗液回收率达到 90%以上. (4) 应设地下水动态观测井, 动态观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
3 选矿过程 (1)矿石破碎、筛分产尘处,应采取喷雾降尘、除尘净化措施. (2) 选矿药剂配制及使用装置产生的废气应净化, 抑制其逸散. (3)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85%以上. (4)尾矿应安全处置;
尾矿库应采取防止尾矿扬尘的措施,应 设地下水观测井,监测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变化;
防止尾矿库溢坝、 渗坝;
应有闭库措施.
4 冶炼分离 (1)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应收尘净化. ―
14 ― 4.2. 4.2. (2)焙烧烟气及分离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气、有机废气应采取净 化措施. (3)工艺废水及烟气喷淋废水应分类净化处理、综合回收. (4)铁钍渣、全溶渣、镭钡渣应按放射性废渣安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