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27 |
440681000212707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黎祺润 经营地址 佛山顺德大良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边景丰投资大 厦第七层之二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未在
2016 年1月1日至
6 月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
2015 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 项所指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的有关 规定,我分局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柒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 年1月5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 年12 月21 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6 年12 月26 日至
2018 年12 月26 日 当事人:佛山市旗忠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40681000212707 住所:佛山顺德大良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边景丰投资大厦第七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黎祺润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6 年10 月12 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佛山顺德大良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 边景丰投资大厦第七层之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情况如下:
一、当事 人出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 440681000212707, 名称为佛山市旗忠商贸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为
2010 年4月19 日;
二、 执法人员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对佛山市旗忠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公 示日期为
2016 年9月20 日.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由于疏忽未在
2016 年1月1日至
6 月30 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并公示
2015 年年度报告,在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期限过后,于2016 年9月20 日 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了该公司
2015 年度的年度报 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执照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情况及委托情况;
(三)现场笔录
1 份:证明
2016 年10 月12 日我局对该公司检查的情况;
(四)调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具体情况;
(五)照片证据表
1 份:证明
2016 年10 月12 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 检查情况.
(六)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情况 及我局
2016 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告公示,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 义务的事实.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6〕194 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1日至
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并向社会公示 ,顺德辖区内的企业通过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 记机关报送
2015 年度的年度报告截止时间是
2016 年6月30 日.当事人在
2016 年6月30 日前并未报送,因此已于
2016 年7月6日被我局依法列入异常名录, 当事人直至
9 月20 日才报送公示
2015 年度的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 当于每年
1 月1日至
6 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的规定,构成了未 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
3 个工作日内,没 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一)项 商事 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 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 限公示有关信息的,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是企业而非个体工商户,我局 已就其未按规定报送公示
2015 年度年报的情形, 依法于
2016 年7月6日将其列 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并于顺德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醒其履 行信息公示义务;
同时,我局在
2016 年7月7日于《珠江商报》刊登催办公告, 提醒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但其仍未及时补报并公示,主观故意突出,属《广 东省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所指 情节严重 情形,依法可对其处以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其后经我局引导而主动补报并向我局申请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危害性较小,从轻处理可起到教育作用,同时构成从轻处罚 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罚款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 九条第
(一)项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提醒其履行公示 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 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柒仟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 (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 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受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
3 号,
电话: 0757-22832548) , 或者向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容桂分局 顺市监(容企)案公【2016】7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容企罚字[2016]73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 钟美清 注册号 单位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龙涌口村委会龙城路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 烟零售业务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2016 年4月1日开始在佛山市 顺德区容桂龙涌口村委会龙城路
90 号的场所擅自 经营日用杂货销售业务.从2016 年4月1日开始 至本案案发时止, 当事人从事日用杂货销售共有违 法经营额
2000 元,除去各项成本,没有违法所得. 另, 当事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6 年4月1日开始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龙涌口村委 会龙城路
90 号的场所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从2016 年4月1日开始至本案案发时止,当事人从 事卷烟零售共有违法经营额
4200 元,除去各项成 本,没有违法所得. 认定依据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2)现场检查 笔录
1 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未 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无照经营日 用杂货销售及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 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具体经营情况.(3)照片证据 表2页. 证明当事人的无照经营日用杂货销售及未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违法事实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从事日用杂货销售行为已违反 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所指的 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从事卷烟零售行为已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 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 也可以由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 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及《无照经营查处取 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 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 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 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材料、 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