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7 |
500 万元建设原料罐区项目,用于上述化学品的周转储存,配套建设汽车卸车站台,以满足 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南京金浦锦湖化工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82 号令)的有关 条款的规定,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对照《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及修改单(2018 年4月28 日实 施),本项目属于
180 仓储 项中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因此确定本项目编制环 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与产业政策相符性 (1)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正)》及《江苏省工业 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2013 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 类及限制类,属允许类项目范围.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 (2)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
3 全市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的制造业项目,对照《江北新区制造立新增项目禁止和限 制目录(2018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的制造业项目. (3)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 办[2019]36 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 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 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
10 亿元,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
三、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四、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 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五、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 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项目建成后对现有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可以减少无组织 废气的排放、本项目不新增废水的排放,处理废气产生的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 置,预计不对环境及生态的影响较小;
企业距离长江直线距离
3 公里,不在长江干流及 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
本项目为罐区仓储类项目,不属于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 和胶粘剂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