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7 |
本项目厂区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南京市生态红线划 定的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 划》的相关要求. (4)对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 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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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
(一) 在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 政办发〔2017〕6 号)中10 项化工企业环保关停要求基础上,新增以下
6 项要求: 1.不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2.不能按期完成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的. 3.长江干流沿岸两侧
1 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 4.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 6.环保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严重失信且情节恶劣的.
(二)不满足以下
5 项要求的化工企业,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关闭退 出或转迁: 7.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 -2016)以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