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7-17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因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 成本身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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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 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 本身的损失;

(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 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4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其他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4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应当交付保险费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 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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