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17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处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债券持有人所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4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 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向 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 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明峰 联系人:张明巍 联系

电话:0546-6091111 邮政编码:257200

2、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1509 室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蔡启能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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