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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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4月4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 年4月9日(因2018 年4月7日为休息日,故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4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东兴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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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东兴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 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钟璇 联系
电话:010-66554072 传真:010-66555221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5 联系人:李禹龙、孙明理 联系
电话:010-
85556365、010-85556312 邮政编码:1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