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朗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1页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朗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6]第0519 号致:朗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朗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朗峰新材 )与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本所律师 )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接受朗峰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2页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朗峰新材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 了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朗峰新材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中的内容;

但朗峰新材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对朗峰新材相关文件中引用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审 阅和确认.

4、朗峰新材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 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 确要求,对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而不对朗峰新材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陈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 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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