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07-18 |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10.4) .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见10.5)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我们按满期时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2-2 2.4.3 持续交费特别 奖金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
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 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 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金额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2.4.4 投保人意外身 故或全残豁免 保险费 若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见10.6)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该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见10.7)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 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起10年以内(不含第10年)的未交纳的期交保险费. (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5周岁;
(2) 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 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3) 投保人未变更. 2.5 基本保险金额 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
1 年;
-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
10 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 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