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18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 ,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被12-3 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 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因猝死(见10.14) 、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药物过敏 导致的伤害;

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见10.15) ;

(10)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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