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8-09 |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12-04发布 2019-03-01实施 发布生态环境部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6
7 其他.7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 生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2 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 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1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3457、GB
21901、GB
21909、GB
2546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副食品加工业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 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3.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2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与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排放废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 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 污单位 废水 总排 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 排污单位 总磷 月 (自动监测 a ) 季度 (自动监测 a ) 总氮 月(日/自动监 测b)季度(日/自动监 测b)悬浮物、五日生化 需氧量 月 季度 总氰化物 月 季度 适用于以木薯为原料的淀粉 及淀粉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动植物油 月 季度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 屠宰及肉 类加工、饲料加工(动物源性 饲料) 、水产品加工、豆制品 制造等生产过程涉及动植物 油排放的排污单位 大肠菌群数 月 季度 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 单位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月 季度 适用于含有羽绒清洗的屠宰 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其他生 产过程使用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的排污单位选测 色度 月 季度 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 位选测 全盐量 月 季度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变性淀 粉) 、水产品加工、蔬菜菌类 水果和坚果加工(腌渍等)等3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 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选测 粪大肠菌群数 月―制糖业(以甜菜为原料) 、屠 宰及肉类加工、 蛋品加工等生 产过程涉及粪大肠菌排放的 排污单位选测 总余氯 月―生产过程或废水处理过程中 使用含氯物质并直排环境的 排污单位选测 生活 污水 排放 口 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 排污单位 总磷 月 (自动监测 a ) 总氮 月(日/自动监 测b)―悬浮物、五日生化 需氧量 月―动植物油 月―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单 位 雨水 排放 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 物日c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 排污单位 非重点 排污单 位 废水 总排 放口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半年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 排污单位 总氰化物、动植物 油、大肠菌群数、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季度 半年 根据行业类型及原料工艺确 定监测指标, 同重点排污单位 色度、全盐量、粪 大肠菌群数、总余 氯 半年 ― 根据行业类型及原料工艺确 定选测指标, 同重点排污单位 生活 污水 排放 口 流量、pH 值、化学 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 季度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 排污单位 动植物油 季度 ― 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单 位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监测结果有超标记录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 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 的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 设置监测点位. 5.2.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
4 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 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颗粒 粕系 统 干燥器排气筒或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半月 适用于以甜菜为原料制糖的排污单 位 造粒机排气筒或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物料储运、净化、破(粉)碎、脱皮(壳) 、烘干、筛分、包装等工 序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 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谷物磨制、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 造、豆制品制造、植物油加工、饲料 加工、 制糖业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 污单位 羽绒清洗工艺分毛设备排气筒或 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羽绒清洗工艺的屠宰及肉 类加工排污单位 烟熏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 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烟熏工艺的屠宰及肉类加 工、水产品加工等排污单位 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或废气处理 设施排放口 二氧化硫 半年 适用于建有废气余热利用系统的排 污单位. 监测指标可根据热源性质进 行调整 亚硫酸制备燃硫废气、浸泡设备等 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二氧化硫 半年 适用于以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及淀 粉制品的排污单位 热风炉、加热炉等排气筒或废气处 理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半年 适用于建有热风炉、 加热炉的排污单 位 焚烧炉 颗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 半年 适用于建有畜禽尸体、 不合格原料或 产品无害化焚烧炉的屠宰及肉类加 工排污单位 加药废气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 施排放口 氯化氢、非甲烷 总烃、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变性淀粉生产的排污单位 浸出、精炼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 理设施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季度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豆制品制造(低 温豆粕) 、屠宰及肉类加工(畜禽油 脂提炼) 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 排污单位 化制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 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半年 适用于建有畜禽尸体、 不合格原料或 产品无害化化制设备的屠宰及肉类 加工排污单位 畜禽油脂提炼设备排气筒或废气 处理设施排放口 油烟 半年 适用于有畜禽油脂提炼设备的屠宰 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油炸、煎炒、烧烤等设备排气筒或 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油烟 半年 适用于有油炸、煎炒、烧烤等工艺的 屠宰及肉类加工、坚果加工、水产品 加工等涉及油烟排放的排污单位 腥臭废气收集、冷凝、净化等车间 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氨、硫化氢、三 甲胺、二甲二硫 醚、甲硫醚、甲 硫醇 季度 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及使用低值水产 品和水产品加工废弃物(如鱼骨、内脏、虾壳)等为主要原料的饲料加工 的排污单位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厂界 臭气浓度 a 半年 适用于所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5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淀粉及淀粉制 品制造、豆制品加工、植物油加工等生产过 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非甲烷总烃 半年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豆制 品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生产过程涉 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氨 半年 适用于建有氨储罐的排污单位 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