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8 |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
48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 毒性、 易燃性、 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 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
1 HJ 515―2009 3.3 监督管理 指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 环境,对危险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4 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4.2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 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不得隐瞒、 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 4.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危险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4 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1) 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 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 营合同情况等;
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 安全防护措施等. 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 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 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 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录. 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的总体情 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
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和整改 限期;
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行为的,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危险废物集中焚 烧处置单位. 6)整改阶段应督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 报告. 7)监督管理复查阶段应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集中 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4.5 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 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并 出示相关证件. 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 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