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五章 改善环境质量
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
第七章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保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贯彻习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改善公众福祉, 建设美丽厦 门, 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 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 是指人与自 然、 人与人、 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 其建 设目的是促进 社会-经济-自然 系统的良性循 环、 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与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 设同步发展;
㈡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 损害赔偿制 度、 责任追究制度;
㈢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 务能力, 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
㈣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 区域分 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 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 合, 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工作, 坚持先行先试, 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 设, 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 履行下列职责: ㈠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 制定生 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 场化机制,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㈣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 协调和激励约束 机制, 研究、 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㈤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 法;
㈥制定资源有偿使用、 生态产业扶持政策;
㈦实施国家、 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㈧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规划、 建设、 市政园林、 林业、 海洋发展、 水利、 农业农村、 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 明建设工作. 区、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 建设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举报投 诉环境违法行为, 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参与权 和监督权. 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生态文明 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 统筹规划人口分布、 经济布局、 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 间、 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 结构与布局, 划 定空间开发管制界限, 落实用途管制制度, 提高土 地空间利用效率. 第八条 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 组织编制 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划分优化提升区、 重点发展 区、 协调发展区、 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 定位推动各区发展, 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 的财政政策、 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 第九条 优化提升厦门本岛, 降低建设容量,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保护城市特色风貌. 第十条 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岛外城乡建设 与工业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岛外各主体功能区规 划, 推动重大园区载体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开展全市生态系统本底调查, 查清 光、 热、 水、 气、 土壤、 岩石、 矿产、 地质、 植物、 动物、 微生物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指 标.建立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管网系统以及其他 城市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等人工要素的数量、 布局 和功能的数据档案. 第十二条 依托背山面海的自然格局, 建设陆 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