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8

构建沿河 流、 山体和交通干线的生态廊道, 连接森林生态屏 障与海洋生态屏障, 建设厦门山海区域生态格局.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美丽厦门战 略规划》 划定生态控制线,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 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 市政园林、 林业、 海洋发展、 水利、 农业农村、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是: 生态 林地、 基本农田、 公园绿地、 河流水面、 海域生态保 护区域以及国家、 省、 市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 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 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 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 划、 用地、 资金、 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 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 破坏 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国家、 省、 市重点工程, 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 域的,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 利益确需调整的,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 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 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十九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完 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 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 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重要 的水源涵养区域,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 温泉等自然遗迹, 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 应当予以保护, 严禁破坏. 第二十条 加强山体保护.禁止在山顶、 山脊 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 国道、 省道、 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 铁 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 车站、 湖泊、 水库周边山坡 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天竺山、 莲花山、 云顶山、 北辰山等本市西部、 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 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 的保护和建设, 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采取天然林保护、 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 林相 改造、 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 提高森林质 量, 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 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 家、 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 公益林的,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相关程序 报批并等额补足. 第二十二条 加强自然水体保护, 实施过芸溪、 瑶山溪、 后溪、 东西溪、 深青溪、 官浔溪、 埭头溪和龙 东溪、 九溪、 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 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 促进水质达到水 环境功能区标准, 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 退渔、 退养计划, 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 提高水源涵 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 改善溪流生态环境. 禁止在海洋和江河、 湖泊、 水库、 渠道等水体 进行洗砂排污, 以及排放、 倾倒、 填埋垃圾和其他 废弃物、 污染物、 有毒有害物质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海洋生态系统保护, 建立海 洋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制度.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 滨海自然岸线及港湾、 港汊 的保护, 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对滨海湿地、 沙滩及 红树林等进行保护与修复, 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 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 严格控制在本市 海域从事水产养殖.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和五缘湾栗喉蜂虎自然保护区的建 设和管理. 珍稀物种繁殖地内设立临时性禁入区, 禁止 在区内进行砍伐、 放牧、 狩猎、 捕捞、 采药、 开垦、 烧荒、 开矿、 采石、 挖砂以及其他危及珍稀物种繁殖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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