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9-23 |
440681500013489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红娟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康三街
2 号东城西山上筑二期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2017 年02 月27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 顺德区大良东康三街
2 号东城西山上筑二期的广东特易购 商业有限公司顺德环市分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当事人正在从 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的经营活动. 现场我局于当事人的货架 上发现有正在销售的
285 克 /袋的麦香村银丝面
30 袋.上 述产品外包装标有: 品名: (挂面)银丝面;
配料表:小麦 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
产品标准代号:LS/T3212;
委托 商:杭州兴旺食品有限公司;
制造商:展旺(杭州)食品有 限公司;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
285 克/袋的麦香村银丝面的 外包装标签标有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而 且该字样的字体以及颜色都比标签上的其它字样更大更深 色.上述产品标示的配料为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 我局向该产品生产地的管辖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经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 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的产品的投料记录,在配料中未发现 有防腐剂、化学添加剂的成份,同时生产厂家要求该款银丝 面原料供应商不得在原料中添加防腐剂.据当事人交代,上 述产品是当事人从展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 后就放在货架上销售,没有修改过标签的内容,对标签标示 的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的内容也不清楚. 上述麦香村银丝面共购进
60 袋,共销售了
30 袋,进货价为 ***元/袋, 销售价为***元/袋, 货值
390 元, 共获得利润*** 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结果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 年11 月24 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 年12 月11 日起,不少于
2 年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顺监良罚不字〔2017〕4 号 当事人: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顺德环市分公司 注册号:440681500013489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康三街
2 号东城西山上筑二期 负责人:何红娟
2017 年02 月27 日,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康三街
2 号东城西山上筑二期的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顺德环市分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 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的经营活动. 现场我局于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 有正在销售的
285 克 /袋的麦香村银丝面
30 袋.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有: 品名: (挂面) 银丝面;
配料表: 小麦粉、 生活饮用水、 食用盐;
产品标准代号: LS/T3212;
委托商:杭州兴旺食品有限公司;
制造商:展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
285 克/袋的麦香村银丝面的外包装标签标有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而且该字样的字体以及颜色都比标签上的其它字 样更大更深色.上述产品标示的配料为小麦粉、生活饮用水、食用盐.我局向该 产品生产地的管辖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经杭州市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批次的产品的投料记录,在配料中 未发现有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的成份,同时生产厂家要求该款银丝面原料供应商 不得在原料中添加防腐剂.据当事人交代,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从展旺(杭州)食 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后就放在货架上销售,没有修改过标签的内容,对标签 标示的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等字样的内容也不清楚.上述麦香村银丝 面共购进
60 袋,共销售了
30 袋,进货价为***元/袋,销售价为***元/袋,货值
390 元,共获得利润***元. 根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第4.1.4.2 项: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麦香村银丝面特 别强调了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但没有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 中的含量,故违反了上述标准的规定.同时,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 LS/T3212 《挂面》 ,根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 关规定, 上述产品是允许添加某种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的, 而且在生产的过程中, 未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生产企业有添加食品添加剂或防腐剂, 故, 上述产品使用 不 添加 的词汇修饰,没有误导消费者.
2017 年7月24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 正通知书》 , 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17 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 现外包装标有 不添加 防腐剂 化学添加剂 字样的规格为
285 克 /袋的麦香村 银丝面正在销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笔录
2 份:证明
2017 年2月27 和2017 年8月1日我局对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等;
(二) 照片证据表
21 份: 证明
2017 年2月27 日和
2017 年8月1日我局对 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等;
(三) 调查笔录
1 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的情况等;
(四) 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
1 份: 证明法定代表 人的身份和委托资料等;
(五)证据复制单
1 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情况、食品流通许可登 记情况、受委托人身份资料;
(六) 证据复制单
1 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食品供应厂商相关资 料、检验证明情况;
(七)证据复制单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进销存情况;
(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相关情况的回函:证明对 上述产品的协查情况等;
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不予行政处罚告知 书》收到
3 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已经及时纠正了产品 标签不按规定标注的销售行为, 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