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9-28 |
600117 证券简称: 西宁特钢 编号: 临2015-06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45,000 万元.其中: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20,000 万元,期限
4 年;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5,000 万元,期限
1 年;
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万元,期限
3 年. 公司累计同意对外担保 183,000 万元,实际发生金额 132,547.33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9.17%;
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实际发生 102,547.33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4%.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肃 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的发展,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经本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1、为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国兴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金额贰亿元整、期限肆年的融资租赁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为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兰州 分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2 任保证担保;
3、为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 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金额壹亿元整、期限叁年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3月,注册资本 2.4 亿元,法定代表人:杨忠,住址: 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
110 号,经营范围:探矿、煤炭开采、炼焦、发电, 售电,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生产,煤炭、焦炭、煤化工产品及副产品经营, 五金、钢材、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原燃材料、辅助材料、火 工品经营,来料加工,科技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 截止
2015 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 40.49 亿元,负债总额 31.96 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 78.93%;
2015 年1-9 月营业总收入 4.15 亿元. 本公司持有该公司 35%股权,兰州中煤支护材料有限公司和山东肥城 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 32.5%股权;
三家股东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二)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3 年12 月,注册资本 9,243 万元,法定代表人:夏振宇,住址:肃北县七角井,经营范围:矿 产资源采选冶炼、矿山技术服务、矿山产品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 产品经营(不包括小轿车)、来料加工、副产品出售、科技咨询服务. 截止
2015 年9月30 日,公司总资产 37.95 亿元,负债总额 30.28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79.79%;
2015 年1-9 月营业总收入 3.05 亿元. 本公司持有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0%股权,该公司系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 年9月,注册资本 10,030.58 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立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
52 号,经营 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3 截止
2015 年9月30 日,公司总资产 12.32 亿元,负债总额 6.99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56.74%;
2015 年1-9 月营业总收入 0.81 亿元. 本公司持有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该公司系本公司全 资子公司.
三、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的融资租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期限
4 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 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 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肆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 为准. 3.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 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 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 偿;
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 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二)与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兰州分行申请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期限
1 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 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 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 为准. 3.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
4 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 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 偿;
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 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三)与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北支行申请 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期限
3 年.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 复利及加收的罚息) 、 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 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 准. 3.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 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 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 等额补偿;
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 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10 月22 日召开了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 与会董事 一致认为:控股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 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本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较大风险, 将对其生产经营和借贷融资起到良好促进作用,同时亦可加快实现本公司 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