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9-29
技术士技能检定共用项 「职业安全卫生」教材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 编印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 协编 中华民国

105 年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技术士技能检定各职类共用规.

1

第二章 技能种类说明

2

第一节 认识与应用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检查及劳动条件 相关法规

2

第二节 认识与应用职业灾害与职业伤病预防

25

第三节 认识与应用暴露危害预防.42

第四节 法规条文及相关资料.73

第五节 参考资料

127

第三章 学科测参考资料

128 前言 本中心为提高我国技能水准,建立证照制度,办理技能检定,并 参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配合产业发展趋势与ヒ凳谐⌒枨,进而办 理职类开发与调整 , 技能检定各职类依其技能围及专精程度 , 分甲、 乙、丙三级;

不宜分三级者,定为单一级.截至目前为止,本中心业 开发

215 个职类,每年开办约

137 个职类,所开办职类之工作项目均 应涵盖「职业安全卫生」 . 各职类级胨糠炙湮寄 , 然如何营造有效保障劳工权益、 安全与卫生之环境,却是从事任何工作所不可或缺之先决条件, 「职 业安全卫生」关乎劳工的生命安全、环境公安的保障以及工作的顺 有效达成等,故「职业安全卫生」可称工作安全的最佳屏障. 本中心为推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项目,特订定此工作项目为 职类共通项,因此订定共用规,该规劳动部业於

105 年8月15 日以劳动发能字第

1050509449 号令订定发布在案,为砀鹘绨ㄒ 界、教育界、训练界及一般民众能广泛运用,特将该规及依婀 所制订之学科测参考资料公告本中心全球资讯网. 「职业安全卫生」之规与学科测参考资料,系本中心与劳动 部职业安全卫生L合作制订,参与人员包括本中心、劳动部职业安全 卫生L及其推荐之专家学者,内容包含「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检查与 劳动条件相关法规」 、 「职业灾害与职业伤病预防」 、 「暴露危害预防」 等三种技能种类. 本教材系汇整前开规及学科测参考资料,同时请前开专家学 者进行编撰,各章节内容包含缘起说明、主题引言(含相关知识、名 词解释、参考法规)、题例(含例、延伸说明及相关法律)、案例(情境题、延伸说明及相关法律规定)、结语等为结构.欢迎各界多 加运用及推广,俾促进我国各行业「职业安全卫生」素养,保障国人 工作安全. 技术士技能检定开办职类涉及各行职业,於各职类级氲既胫耙 安全卫生之观念,将链结劳工专业技能、安全卫生素养,培养劳工之 专业价值,不仅促进劳资关系之发展,共创友善职场,并提升国家竞 争优势,期盼各界与本中心携手共为提升我国「职业安全卫生」而努 力.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L技能检定中心

1

第一章 技术士技能检定各职类共用规 级:不分级. 工作围:从事各行业工作. 应具知能:应具备下列各项技能及相关知识 工作项目 技能种类 技能标准 相关知识

一、职业 安全卫生

一、认识与应用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检查与 劳动条件相关法规

一、能执行并遵守职业安 全卫生、劳动检查与劳动 条件相关法规.

一、t解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 条件相关法规.

(一) 职业安全卫生法规

(二) 劳动检查法规

(三) 劳动基准法规

二、认识与应用 职业灾害与职业伤病预防

二、能分析职业灾害事故 与伤病之种类、原因及预 防对策.

(一) 危害辨识与风险评 估

(二) 工作安全分析

(三) 能引用防止事故之 基本方法.

(四) 化学品安全管理及 机械设备器具B证 等

二、t解职业灾害与职业伤病 预防相关概念与知识.

三、认识与应用 暴露危害预防

三、能遵守并执行各种暴 露危害之预防对策.

(一) 职业安全暴露危害 (包括坠落、倒塌、崩塌、 感电、卷夹、火灾爆炸、 高低温接触、跌倒、缺氧、 中毒…等)

(二) 职业卫生暴露危害 (包括物理性、化学性、人 因性及生物性等危害)

(三) 职业健康管理(包括 母性保护、异常工作负 荷、肌肉骨骼疾病、身体 或精神不法侵害、身心健 康保护…等)

三、t解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危 害与职业健康管理等知识及实 务.

2

第二章 技能种类说明

第一节 认识与应用职业安全卫生 、 劳动检查及劳动条 件相关法规 壹、缘起说明 人类社会因经济发展及群体生活互动结果,存在著种族、教育、 交通、人口、宗教、外交、环保、治安、农业、贫穷及劳动等等问题, 其中劳动问题乃劳工对以下需求问题,包括:劳动条件、福怼⒆≌ 教育、休闲、安全卫生、ヒ蹈ǖ肌⒅耙笛盗贰⒏簟⑼卸,感到 不满足或困扰的一种现象,此现象若不解决,将破坏经济活动、影响 生产,引起社会不安 .爰政府必顸经由劳动政策的决定,研订劳动 法规,并透过劳动行政来具体有效的解决这些劳动问题. 劳动法令是维持劳动秩序的一种工具,而在劳动法体系中为落实 劳动保护目的所订定的主要法规包括:劳动检查法、劳动基准法、职 业安全卫生法、劳工退休金条例、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及性牍ぷ 等法等.其中劳动检查法(原为「工厂检查法」 )自1931 年(民国

20 年)2 月10 日公布实施,劳动检查的执行,随当时经济环境、社 会现象、人民需求及法令规定而不同,不同时期有其各阶段性的劳动 需求,影响劳动检查措施的严紧与宽程度.因此,於24 年至

104 年间历经

6 次修正 . 现行内容包括 : 专设及授权设置劳动检查机构 (含3代行检查机构) 、劳动检查员(含代行检查员)遴用及专业训练、检 查程序、……等.其立法旨在规政府对事业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劳动 条件及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是政府为解决劳工问题、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劳资争议、维护劳雇双方权益、稳定劳雇关系、防止职业灾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具体措施之一,属劳动行政的一环.目的在 建立社会公、正义原则,以安定社会,发展经济.而目前劳动检查 的分工,安全卫生检查部分(坠落、感电、火灾爆炸、卷夹、局限空 间、职业病等) 由中央主管机关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L负责(含指定 代行检查机构行政委托执行危险性机械、设备检查) ,并授权直市 政府设置劳动检查机构,又劳动条件检查部分(劳基法、性法、劳 退条例、劳保条例等) 则由地方主管机关(直市及县市政府劳工行 政相关局处)负责.劳动部依

1 年执行情形及新年度重点方向, 邀集地方政府及检查机构研商,以滚动式管理方式逐年订定劳动检查 方针,於每年度开始前

6 个月公告并宣导,各主管机关及检查机构 以执行检查各,检查机构於方针公告

3 个月内,函报劳动监督检查计 画核备后实施. 又政府为保障劳工权益,应针对劳工受雇主雇用,提供劳务获卺 工资报酬,双方约定劳工在职场上从事劳动时,所受到的待遇,规 合理的基本劳动条件.基於契约自由,原则上系由劳雇双方单独、或4是透过团体协商订立劳动契约,惟其内容必顸符合劳动基准法或劳动 契约法的约束.於是政府於

1984 年(民国

73 年)7 月30 日公布实 施劳动基准法,於85 年至

104 年间历经

14 次修正,其为规定劳动条 件的最低标准,其内容包括:劳动契约、工资计算、工时、轮班、休息、休假、退休、资遣、童工及女工保护、职业灾害补偿、技术生权 益、工作规则、监督与检查等事项.而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劳工权益, 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 而於

1974 年(民国

63 年)4 月16 日公布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 法(原为「劳工安全卫生法」 ) ,於80 年至

102 年间历经

4 次修正. 其修订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后扩大适用对象到各行业,并及於所有劳动 场所之工作者,新增建构机械、设备及化学品源头管理机制,健全职 业病预防体系,强化劳工身心健康保护,健全女性及少年劳工之健康 保护措施,强化高风险事业之定期制程安全评估监督机制,增列劳工 立即危险作业得退避、原事业单位连带赔偿及劳工代表会同职业灾害 调查等规定,增订职业安全卫生顾问服务、补助与奖助及跨机关合作 等职业安全卫生文化促进规定等.其制定目的系为防止职业灾害,保 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其内容包括:安全卫生设施(含机械器具设备 源头管理及型式B证、危害性之化学品分类标示及通识与分级管理、 新化学物质源头登录、作业环境监测、甲类定期危评、危险性机械或

5 设备检查、建筑物依法设计、立即发生危险之退避、特殊危害作业休 息保护、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及分及管理、健康服务制度等) 、安全 卫生管理 (含承揽管理 、 青少年及女性保护 、 教育训练 、 安卫守则等) 、 监督与检查(含职业安全卫生谘询会、检查、停工、协助及顾问服务 机构辅导、职业灾害之调查、通报、统计及公布、工作者申诉及调查 等)等.其相关附属法规包括:1.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规则 2.职业安 全卫生管理办法法 3.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4.女性劳工母性健 康保护实施办法 5.劳工健康保规则 6.危害性化学品评估及分级管理 办法 7.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8.精密作业劳工视机能保护设施标准 8.妊娠与分娩后女性及未满十八岁劳工禁止从事危险性或有害性工 作认定标准、……等,合计

60 种. 贰、主题引言

一、 相关知识(名词解释)

(一)劳动检查法及其施行细则部分: 1.劳动检查机构:谓中央或直市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为办理 劳动检查业务所设置之专责检查机构. 2.代行检查机构:谓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为办理危险性机械或 设备检查之行政机关、学术机构、公营事业机构或非营矸 人.

6 3.劳动检查员:谓领有劳动检查证执行劳动检查职务之人员. 4.代行检查员:谓领有代行检查证执行代行检查职务之人员. 5.劳动检查方针:主要内容包括优先受检单位选列原则(如申 诉案或媒体报导者 、 高风险或曾发生职灾者 、 专案检查者、 法令规定应实施检查者) 、监督检查重点(劳动条件事项及 职业安全卫生事项) 、检查及处理原则检查(如不得事先通 知、申诉案保密、给予处分人陈述意见机会、停复工标准程 序)及其他必要注意事项.

(二)劳动基准法(含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部分: 1.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 2.待命时间:指受令等待提供劳务之时间,因受雇主拘束,亦 属工作时间.如守卫人员除正常工作时间外,顸驻厂备勤, 俾便协助值勤人员执行突发事件,该备勤时间应属工作时间. 因现行实务上非在雇主指定场所内待命之型态多元,在家待 命时间究否属工作时间及其工时如何计算,仍应依劳动基准 法有关工作时间定义,ソ拥焦椭魍ㄖ蠖嗌偈奔漶祷亍 没返回是否有惩处、惩处程度为何、多少人待命轮值、提供 劳务与否等因素,综合於喜Ⅴ城甯檬倍文谑芄椭髦富蛹喽 程度多寡,依个案事实醭清确明.

7 3.工作时间: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之下,於雇主之设施内或雇 主指定之场所提供劳务或受令等待提供劳务之时间.不包括 不受雇主支配拘束之休息时间.各该场所之工作时间应合并 计算,并加计往来必要之交通时间.劳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 於事业场所外从事工作致不易计算工作时间者,以时之工 作时间为其工作时间.但其实际工作时间经证明者,不在此 限.惟劳工奉派出差或受训,乘车往返时间,是否属工作时 间,法无明定.劳工於工作前准备与事后整理及受拘束待命 时间,像是换无尘衣、检查三油三水、收班后之打扫等,均 属工作时间.雇主强制劳工参加与业务颇具关连性之教育训 练,其训练应计入工作时间.事业单位於正常工作时间外办 理训练或集会,如该训练系属自愿性参加,则该时段不属工 作时间.事业单位办理之登山、家庭日、尾牙,如非强制参 加,则该时段不属工作时间 . 事业单位如要求劳工参加早会 , 此项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4.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 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5.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 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8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6.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 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作未满六个月者,谓工 作期间所得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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