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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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经信函〔2018〕611 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 实施细则的函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 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问 题,请迳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 年6月20 日 (联系人:莫文昌、刘婷,

电话:8831649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2 -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节能和循环经济资金资助范围、资助条件 和标准,根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010 年修订版) , 参照《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粤财工〔2015〕

349 号) ,结合我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 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生 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 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 业、公共机构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条件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 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年度考核结果完成以上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申请的 企业必须配合完成节能考核、监察等有关工作(包括编制节能 自查报告、按时按质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编制节能规划和 能源审计报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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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

(五)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采取快速清洁 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除外) .

(六) 列入省级及以上经信 (工信) 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 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

(七)获评为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 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八)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九)节能成效明显的公共机构:创建省级以上节约型公 共机构示范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积极编写能源审计 报告和节能规划等.

(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平台的 单位.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扶持的节能与循环经济类重点项 目. (十二)根据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需要,开展的宣传、培 训等有关专项工作.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满足三年内,无信息不良记录、 无环境违法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等要求. -

4 - 第五条 资助标准 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经审核合 格,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资助: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经信(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 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给 予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完成等级(包括其中一年为完成 等级、一年为超额完成等级)的省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 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等级的给予一次性不 超过

10 万元资助.

(三)获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根据获 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的节能量给予配套资助 不超过

400 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不超过

30 万元.

(四)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 造给予不超过

50 元/千瓦的资助,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 能改造给予不超过

100 元/千瓦的资助.

(五) "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的企业,每次资助不超过

5 万元,同一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清洁 生产企业后再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5 万元(上述资助不包括采取 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流程的企业) ;

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 (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名单为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的每次资助不超过

3 万元. -

5 -

(六) 对列入省级以上经信 (工信) 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 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 资助.

(七)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 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 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助.对获评国家绿色设 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八)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 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 助.

(九)对纳入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 单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对评定为 省级及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 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助;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 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积极编写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 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成效突出的公共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 万元的资助.

(十)对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平 台的单位,按投资总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不超 过10 万元.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

6 - 和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在第四条所列资助范围内确定专项资金 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专 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的条件、绩效目标要求及所需申报材料 等,另行在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七条 申请流程、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按照《中山市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经信〔2016〕200 号)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原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中经信 〔2017〕

29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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