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10-02

1 ― 粤环审〔2019〕37 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和原清远市环境保 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丽珠集团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拟选址 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龙大道

4 号、8 号(石角工业园内) .项 目拟分二期建设:一期生产化学合成类制药品种 423.2 吨/年,包括枸橼酸铋钾(湿品) 、磷酸川芎嗪、阿魏酸钠等

19 种,主要 建设内容为化学合成类制药品种生产线、动力车间、危险品库、 罐区及泵区、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处理系统;

二期生产发酵类制 ―

2 ― 药品种 111.45 吨/年,包括阿卡波糖、莫西菌素、妥布霉素(硫酸 妥布霉素)3 种,主要建设内容为发酵类制药品种生产线、综合 仓库、综合大楼、发酵类制药废水处理系统.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 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 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 规模、 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发酵尾气,提炼、合成车间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应分别经收集 处理后通过

28 米高排气筒排放. 有机溶剂的储罐设置储罐控温和 罐顶废气回收设施,有机溶剂投料均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项目甲 醇、氯化氢、硫酸雾、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乙腈、 丙酮、二氯甲烷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 (HJ611-2011)附录 C 多介质环境目标 值估算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参照执行浙江省《化学合成 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2015-2016) 特别排放限 值,氨气、硫化氢排放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新扩改二级标准;

天然气锅炉排放的颗粒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新建锅炉排放限值;

食堂排放的油烟参照执行 ―

3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 (GB18483-2001) .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一期、二期分别建设 处理规模为

500 吨/天的化学合成类、3500 吨/天的发酵类制药废 水处理系统.项目外排总废水量应控制在

2663 吨/天以内,其中 一期

292 吨/天、二期

2370 吨/天.项目化学合成类制药废水、生 活污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清洗用水等经一期废水处理系统处 理后应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直接排放限值,项目发酵类制药废水经二期废 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应达到《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3-2008)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 200%(急性毒性、总锌、 总氰化物执行直接排放限值) ;

项目

一、 二期废水处理系统出水应 同时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 准以及乐排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项目废水经处理后排放至乐 排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做好生产区、物料存放场所、 危险 废物临时堆放场所、废水处理系统等的地面防渗措施,防止污染 土壤、地下水.

(三)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采取设备基础设置减振垫,对风机机组加装隔声罩,进出气管 道安装消声器等隔音、消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3 类声环境功能 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 ―

4 ― 生的有机废液、废活性炭、生产工艺废渣、妥布霉素和莫细菌素 菌渣、检测废液、废机油、废试剂瓶、过期药品、废树脂等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灭活的阿 卡波糖菌渣和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交 回收厂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依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 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安装主 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 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 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 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项目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3.342 吨/年、15.5 吨/年、22.537 吨/ 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核拨.废水污染 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指标纳入乐排河污水处理厂管理, 不另行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5 ―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 报告书分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及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1月30 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1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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