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08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1 声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 但所依据的 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目录声明1目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4

一、股份锁定承诺

4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4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7

四、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8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2

六、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3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14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5

九、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 风险因素 中的下列风险

15

十、发行人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20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3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23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23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23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25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情况

28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36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1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47

九、财务会计信息

47

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3 十

一、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和股利分配情况

57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62

一、募集资金数额及投资计划

6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

62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63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64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66

一、风险因素

66

二、其他重要事项

72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73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7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7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74

一、备查文件

74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时间

74

三、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74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股东皖能集团、皖能电力和皖能运检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公司股东港华安徽公司、国投新集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 预案》(修订),具体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及程序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实施该预案后股权分 布应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股票价格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启动稳定股价具 体方案的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 公告. 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 满后,如再次触及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及相关主体可采取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及预案启动条件且股权分布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三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计划,并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 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采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的股票,增持 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预案启动条件中所述连续

20 个交易日中最后

1 个交 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且增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如果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增持自动终止.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 条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且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 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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