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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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4
(一)定义.4
(二)法律责任.4
(三)典型案例.4 1. 李际滨、黄文峰内幕交易案.4 2. 况勇、张蜀渝、徐琴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9 3. 耿佃杰内幕交易案.12 4. 姚荣江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3
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17
(一)定义.17
(二)法律责任.17
(三)典型案例.17 1. 韩刚案.17 2. 黄林案.18 3. 涂强案.20 4. 唐建案.25
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26
(一)定义.26
(二)法律责任.27
(三)典型案例.27 1. 陈国生操作股价案.27 2. 新理益集团操纵 京东方 A 股票案.29 3. 徐国新利用 华成民 等账户操纵股价案.31 4. 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34
四、虚假陈述
36
(一)定义.36
(二)法律责任.36
(三)典型案例.36 1. 杭萧钢构案.36 2. 五粮液虚假陈述案.38 3. 银河科技虚假陈述案.41 4. 寰岛股份虚假陈述案.48 背景介绍 自2007 年以来,证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协调小组,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力度,其中, 最为关注的就是对内幕交易、老鼠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严格规范与整治.
2008 年初,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 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8]1 号) ,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6]99 号)后打击非法证券 活动又一重要文件.
2011 年4月29 日, 证监会颁布了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对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行为、虚假陈述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2011 年7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 ,对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证据问题首次做出了系统性规定. (1)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
(2)电子证据的主要取证方式和程序;
(3)专业意见的取证及认定即以专业意见的形式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专家辅助人证言的证据 地位;
(4)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即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证券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义务的人员,实行 过错推定原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5)明确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
2011 年9月,中国证监会就参与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并在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中使 用征信信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达成协议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 问.其中提到,作为考察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在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 陈述等违法违规案件,以及其他情形下经监管对象同意的,可以查询社会版信用报告,了解 监管对象的金融与非金融负债信息.
2011 年12 月1日,郭树清主席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讲话,强调坚持法治化导 向,切实维护 三公 原则.不断完善市场体系、产品结构、投资融资、并购重组、资产管 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一个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市场法制体系基本 形成.与此同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治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 老 鼠仓 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1 年12 月1日,证监会通报了
2011 年前
11 个月以来查处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 为的情况.从查处案件类型看,内幕交易占比最高,超过 50%.具体数据显示,截至
11 月底,证监会共立案调查案件
82 起,其中内幕交易
39 起;
启动非正式调查
105 起,其中内幕 交易
63 起.年内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
16 起,其中内幕交易
12 起.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一)定义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 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2) 行政责任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 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3) 民事责任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案例 1. 李际滨、黄文峰内幕交易案 【当事人】 李际滨,男,1969 年11 月出生,时任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粤富华或者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安宁路
2 号. 黄文峰,男,1967 年2月出生,时任粤富华资金部部长,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 洲区香洲昌业路
70 号. 【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与公开过程 粤富华是一家
1993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实 际控制人是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控集团)是粤富华的全 资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海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电力集团)是功控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1994 年,珠海电力集团与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电集 团)共同组建了珠海经济特区广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珠公司) ,其中珠海 电力集团持有 18.18%股权,粤电集团持有 81.82%股权.1996 年,广珠公司和外方企业 香港珠海发电厂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珠海发电厂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珠海发电厂) ,其中广珠公司持有 54.98%股权,香港珠海发电厂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45.02%股权.因此,粤富华通过全资企业功控集团、广珠公司间接持有珠海发电厂 约10%的股权.
2006 年10 月,广珠公司修改合营合同及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修改后的 内容为: 在广珠公司有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及足够的现金支持下, 同意每个会计年 度将上述资金按股东出资比例全额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和分配利润, 其中用于分配利润的 资金不低于上述资金的 50%,同意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次年三月份之前作出每个会计年 度的利润分配决议.若由于合营公司投资珠海发电厂二期
5、6 号机组的需要或现金流 量情况而无法全额分配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时, 届时由股东双方协商, 根据当年资金使 用需求及股东双方的利益,由董事会决议具体制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6 年11 月8日,粤富华发布《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公告称,广珠 公司已委托广东省电力设计院进行
5、6 号机组的可行性研究,目前《可行性研究报告》 正在编制过程中,尚未提交给委托方审阅,因此公司现在还无法提供较为准确的数据.
5、6 号机组计划于 十一五 (2006 年至
2010 年)末投建, 十二五 期间投产,但根 据目前电力项目投资的核准程序, 该项目必须经国家发改委核准, 因此项目确切投建时 间目前还无法确定.如投资,估计总额在 55-60 亿元人民币之间,广珠公司需投入注 册资本金约
8 亿元人民币,按电力集团的持股比例 18.18%计算,需投入约 1.5 亿元, 可分两至三年投入.因此,在
5、6 号机组投资的 2-3 年期间,每年将减少广珠公司可 分配利润
5000 万元-7500 万元.
2006 年12 月15 日,广珠公司董事会决议分配
2005 年度利润
5 亿元.
2006 年12 月22 日,粤富华发布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称,珠海市国资委对 置入上市公司的功控集团未来三年经营业绩做出承诺,如果功控集团的净利润在
2006 年至
2008 年中的任何一年少于 7,500 万元时,珠海市国资委将对粤富华流通股股东按 照差额比例追送股份.
2007 年3月,珠海发电厂审计报告出来后,珠海发电厂股东双方很快达成了珠海 发电厂分配
2006 年度利润的意向,但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 自2007 年3月12 日至
4 月16 日,粤富华副总经理梁某(兼任珠海电力集团董事 长、广珠公司和珠海发电厂董事)在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上多次说明,对于珠海发电厂
2006 年度的分红的问题,他一直在跟踪协调股东双方的意见.粤富华总经理欧某在
4 月2日的总裁办公会议上指出, 考虑到集团账面利润长期体现, 分红事宜应加快协调解 决.4 月18 日,珠海发电厂领导层就
2006 年度利润分配 6.7 亿元事宜进行了协商.
4 月23 日,梁某在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中称,2006 年度珠海发电厂分红已与港方 谈妥,本周争取签署协议,并接触广珠公司谈分红.4 月29 日,珠海发电厂同意将协 商达成的分配方案请示董事会批准.5 月8日,梁某在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中称珠海发 电厂
2006 年度分红工作正在处理当中,继续跟进.5 月上旬,粤电集团和珠海电力集 团基本达成了广珠公司分红的意向, 未就分红的具体数额作出约定, 但如果分红倾向于 全分.5 月中旬,梁某与粤电集团副总经理兼广珠公司董事长李某进行沟通,要求李某 说服珠海发电厂尽早分红.5 月14 日,梁某在总裁办公会议中称,已与粤电集团充分 沟通有关珠海发电厂分红事宜, 粤电集团将尽量满足珠海电力集团的要求.
5 月中下旬, 梁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向:一旦珠海发电厂分红,广珠公司将立即分红.
5 月28 日,李某给广珠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某打电话,称珠海发电厂分红的事已 经敲定,并指示王某 广珠公司分红的事可以启动了 .当天,王某要求广珠公司财务 部经理草拟广珠公司
2006 年度分红议案.5 月29 日,梁某获悉王某将要出国考察
20 余日,为争取在
2007 年上半年落实广珠公司分红的事,要求王某在出国前先在广珠公 司分红决议上预签.当天,广珠公司财务部经理按照王某的安排,根据珠海发电厂的分 红草案草拟了广珠公司分配 6.8 亿元红利的董事会决议, 王某提前在广珠公司分红决议 上预签, 随后立即将该决议交给广珠公司董事会秘书赵某, 要求她在未收到珠海发电厂 正式分红决议之前,不得将广珠公司分红决议交付其他董事传签.
6 月4日,梁某在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中称,珠海发电厂
2006 年度分红决议待港 方签字.6 月7日,珠海发电厂董事会全体成员正式签署完毕
2006 年度利润分配董事 会决议.当天,赵某收到珠海发电厂正式分红决议,立即通过电话向出国考察的王某汇 报情况, 王某指示赵某可以将广珠公司分红决议交付其他董事传签;
赵某安排广珠公司 综合部秘书黄某负责向其他董事传送广珠公司分红决议, 董事杨某和方某收到分红决议 后均于
6 月8日在决议上签名,董事长李某收到分红决议后于
6 月13 日上午在决议上 签名.广珠公司于
6 月13 日董事会决议分配
2006 年度利润 6.8 亿元.
6 月13 日下午
2 点半,黄某将广珠公司分红决议交给珠海电力集团管理发展部经 理姚某;
当天下午
3 点左右,梁某在分红决议上签名后,吩咐姚某将已生效的广珠公司 分红决议传真给粤富华董事会秘书薛某.6 月14 日,粤富华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 司全资企业珠海电力集团于
6 月13 日收到参股 18.18%的广珠公司董事会决议. 决议对 广珠公司
2006 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珠海电力集团按持股比例可获分配股东利润人民币 12,362.4 万元,粤富华据此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同日,粤富华发布
2007 年上半年业绩 预增 650%―700%公告.
二、李际滨、黄文峰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根据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记录的情况, 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属于例会形式, 一般在 每周一或周二召开,与会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总监;
总裁办公会议记录根据各部在开会前预先提交的《下周工作进度安排表》汇总,会议记录形成后,记录员将根据会议内容制作的《每周工作安排》以表格的方式分 发给全体参会人员, 对未参会人员, 会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留置复印件将总裁办公会议 记录送给他们;
记录员主要通过托人捎带和直接交付的方式将经过会议讨论的公司 《每 周工作安排》表交给李际滨,没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梁某称,2007 年6月4日他在总裁办公会议提到珠海发电厂分红决议正在传签之 中, 等待港方签字, 后因总经理欧某告诫他不要在此后的总裁办公会议上提及这一敏感 议题,因此他未在
6 月11 日的总裁办公会议上提及珠海发电厂分红进度;
粤富华所有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在
2007 年5月中下旬前后都曾打听过广珠公司分红一事的进展, 资金部部长黄文峰在2007年5月下旬也曾专门打电话向他询问广珠公司分红进展一事, 但他均没有表态;
副总经理李际滨主管粤富华在贵阳当地的房地产和制药业务, 很少参 加总裁办公会议,但能通过公司秘书了解每周办公会议的具体内容. 粤富华董事会秘书称,她最早在
2007 年4月的总裁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