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10-10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2) 关连交易 收购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29%股权 本公司宣布,於2017年9月30日,买方(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北京燃气间接全资拥有的北京北燃京唐) 与卖方(即本公司的最终控股 股东北控集团)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 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股权,代价为人民币965,972,900元. 由於卖方是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故根鲜泄嬖,卖方是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属於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本交易根 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适用百分比率多於0.1%但少於5%,故根 市规则第14A章,本交易仅须遵守关於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 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此外,本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 的本公司之须予公布的交易.
2 股权转让协议 日期 : 2017年9月30日 卖方 : 北控集团 买方 : 北京北燃京唐 目标公司 : 中石油京唐 目标股权 : 目标公司的29%股权 (卖方及买方将统称为「各订约方」,而各自单独称为「订约方」.) 代价 根扇ㄗ眯,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 股权,代价为人民币 965,972,900 元.关於代价的支付时限载在本公告下 文「先决条件及代价的支付时限」部份. 根勘旯窘刂
2017 年5月31 日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账面 值为人民币 3,245,913,900 元.代价乃经各订约方参考目标公司截至
2017 年5月31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330,941,100 元)的29%,按公平磋商厘定. 先决条件及代价的支付时限 买方须於下列先决条件(「先决条件」)达成后
30 日内以现金支付全部 代价: (1) 各订约方为转让目标股权完成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包括(i)取得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及(ii)完成有关 转让目标股权之全部法律手续;
及3(2) 各订约方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均 已取得其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於)(i)根勘 公司的章程履行规则;
及(ii)本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履行披露责 任. 倘若先决条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后
6 个月内(或各订约方另行协 定的日期)无法达成,除非各订约方另有协定,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将被 终止. 完成 本交易须待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达成后方告完成.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在中国河北省唐山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中石油、 卖方、河北省天然气持有 51%、29%(「目标股权」)、20%股权.卖方 对目标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为人民币 754,000,000 元. 目标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船舶提供码头设施;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 卸、仓储服务,以及提供装车服务等;
液化天然气的接收、储存并重新 汽化. 以下为目标公司根泄摹钙笠祷峒谱荚颉贡嘀浦导: 截至
12 月31 日止年度
2016 年 经审核
2015 年 经审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除税前溢利 222,236 175,781 除税后溢利 166,048 131,552 净资产账面值 2,995,753 2,825,836 根勘旯窘刂
2017 年5月31 日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 司的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 3,245,913,900 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330,941,100 元.
4 各订约方 卖方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 东,主要业务投资控股.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天然气业务、啤酒业务、污水处理及水务业务、 固废处理业务.买方由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燃气间接全资拥 有.北京燃气为中国终端用户天然气分销市场之领先公司之一,其主要 向北京市提供天然气供应、营运、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服务.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及利益 本公司预期本交易将可进一步保障北京燃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北京 燃气带来显著协同效应,对本集团提升向北京市供应天然气之安全性以 及提升本集团於天然气分销行业之行业地位而言具有策略意义.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经考虑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条 件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本公司 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概无董事於本交易中持有任何重大权益,亦无董 事须就有关审议及批准本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上市规则的含义 由於卖方是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故根鲜泄嬖,卖方是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属於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本交易根 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所载之适用百分比率多於 0.1%但少於 5%,故根 市规则第 14A 章,本交易仅须遵守关於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获豁免遵守 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此外,本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规定 的本公司之须予公布的交易.
5 释义 在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已界定词语具有以下涵 义: 「北京燃气」 指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一间於 中国成立的公司,是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 属公司. 「董事会」 指 本公司之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为一间於香港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392). 「完成」 指 根扇ㄗ眯榈奶蹩钔瓿陕蚵裟勘旯 权.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代价」 指 人民币965,972,900元,作为根扇ㄗ 协议的条款买卖目标股权的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6 「河??天然气」 指 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於中国 成?的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独立非执行董事武捷思先生、林海涵先 生、施子清先生、杨孙西先生、马社先 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石油」 ?交所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857)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 「买方」 或「北京北燃京唐」 指 北京北燃京唐燃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 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司,由本公司的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燃气间接全资拥有.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买方及卖方於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 而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股权.
7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或「中石油京唐」 指 中石油京唐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是在中 国河北省唐山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 别由中石油、卖方、河北省天然气持有 51%、29%(「目标股权」)、20%股权. 「目标股权」 指 目标公司的29%股本权益 「本交易」 指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之交易 「卖方」 或「北控集团」 指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成 立的公司,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 独资公司,是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侯子波 主席 香港,2017年9月30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侯子波先生(主席)、李永成先生、 赵晓东先生、鄂萌先生、姜新浩先生、谭振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武捷思先生、林 海涵先生、施子清先生、杨孙西博士、马社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