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0-23 |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和随附 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和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GROUP LIMITED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5)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重选董事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和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和 独立股东就持续关连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新百利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股东的推荐建议) 载於本通函第16至17页.新百利函 件 (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的意见) 载於本通函第
18 至31 页. 本公司谨订於
2012 年12 月20 日 (星期四) 上午
10 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安庆台
1 号安庆大厦
14 楼 海通国际培训中心 (A 课室)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於本通函第
38 至39 页. 股东特别大会所用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本通函内.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 依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备的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於香港 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28 号金钟汇中心 26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和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目录CiC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5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6 新百利函件
18 附录一 - 将予重选董事的履历详情
32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3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38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细则」 指 本公司不时的公司细则 「本公司」 指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5) ,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 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服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的董事 「原服务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海通证券於
2010 年9月2日就提供六项交易 下所产生的服务而订立的服务总协议,其将於2012年12月31日届满,有关协议的条款概述於本公司日期为 2010年 9月 2日的公告和本公司日期为 2010年 9月 21日 的通函内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和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通国际控股」 指 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为海通证券的全资附属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69.74% 释义C2C「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 (股份代号:6837) 和上交所 (股份代号:600837) 上市,并为海通国际控股的控股 公司 「海通证券集团」 指 海通证券、其附属公司和或海通证券和或其任何 附属公司共同於其股本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以於不 时举行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收购守 则不时指明可触发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的该等其他限 额) 或以上的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本集团的 成员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就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预计年 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的董事会独立委员 会 (成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文暮良先生、徐庆全先 生和刘伟彪先生) 「独立股东」 指 除海通国际控股以外的股东,彼等於服务总协议中并 无任何重大利益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2年11月28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服务总协议」 指 本公司与海通证券於
2012 年11 月12 日就提供该等服 务而订立的服务总协议,其条款的概要载於本通函内 「标准守则」 指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即上市规 则附录
10 释义C3C「营运协议」 指 海通证券集团成员与本集团成员根褡苄榭赡 不时就提供任何服务而订立的个别协议,而单一项 「营运协议」乃指上述任何一项协议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项下的适用百分比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QDII」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该计划允许中国境内投资 者透过若干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其 他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产管理机构投 资境外证券市场 「QFII」 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该计划允许持牌境外投资 者买卖於中国证券市场以人民币结算的 A 股股份 「RQFII」 指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该计划允许合资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於境内的证券市场 「该等服务」 指 由三项主要交易类别 (即经纪服务交易、投资管理和 顾问服务交易和企业融资交易) 所产生的服务 (其围 可由本公司和海通证券不时以书面协议修改) ,服务 的初步围载於本通函内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予召开和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和酌 情批准 (其中包括) 服务总协议、其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预计年度上限和重选董事 释义C4C「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的持有人 「新百利」 指新百利有限公司, 於证券及期货条例下, 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和第
9 类 (提供资产管理) 受规 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并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 就服务总协议的条款、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和预计年 度上限的独立财务顾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C5CHAITONG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GROUP LIMITED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65)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李建国先生 (副主席) Clarendon House 林涌先生 (副主席兼董事总经理) Church Street 陈志安先生 Hamilton HM
11 潘慕尧先生 Bermuda 许仪先生 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非执行董事: 香港 吉宇光先生 (主席) 德辅道中
189 号 郑志明先生 李宝椿大厦
22 楼 王美娟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文暮良先生 徐庆全先生 刘伟彪先生 敬启者: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重选董事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和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背景 兹提述 (i) 本公司日期为
2010 年9月2日的公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