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22-10-30 |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4月27 日发行 的2012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4月27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4月27 日至
2018 年4月26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 )的 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2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2.证券简称及代码:PR 西城投(122672) 3.发行人: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3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7 年期,设计本金提前偿 还条款:
(一)分次还本,自债券发行后第
3 年起,分5年等额偿还债券本金,即后
5 年每年偿还债券本金的 20%.每 年还本时,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 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 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 民币分位, 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5 年起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27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 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 明.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发改财金[2012]1023 号 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7.7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9.计息期限:计息期限为自
2012 年4月27 日至
2019 年4月26 日止 10.付息日: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4 月27 日(如遇 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2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4月27 日至
2018 年4月26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7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4月26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 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年度付息时间:
2018 年4月27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 付息办法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 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 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 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 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 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 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 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 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 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对于持有
2012 年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 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70 号 邮政编码:810001 联系人:马旭晖 联系
电话:0971-6159251 传真:0971-6159267 2.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29 号国家开发银行
6 层 联系人:秦昊 联系
电话:010-88300614 传真:010-88300580 邮政编码:100037 3.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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