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2-12-04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2012-2014年办理件数 ,,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注 ,,

,,

,

2012 ,

2013 ,

2014 ,,

, 360732HB-CF-001 , 兴国县环保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