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2-12-04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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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留 , 否 , 360732HB-CF-003 , 兴国县环保局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或者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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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保留 , 否 , 360732HB-CF-004 , 兴国县环保局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或违反法律规定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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