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2-09

2、我县按照聊价工字【2015】46号《聊城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国家和省价格改革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茌政字【2017】35号文件)和《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茌价字【201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

4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

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

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

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

彩色方砖:240元/平方米;

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

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3、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三 ,

5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 ,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

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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