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3-02-09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四 ,

6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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