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5-06-24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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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一、对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部门规章】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2 , 行政处罚 ,,
一、对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第一款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三、【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