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5-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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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18项)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证核发(含2个子项) , 1.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审定农作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五条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一)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
(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 , 行政许可 , 种植业管理股、县植保植检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调运检疫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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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1.《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的通知》(闽政办〔2011〕147号)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场、生产经营商品代仔畜以及单纯从事经营种畜禽交易、孵化场(坊)、配种站(点)和供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县畜牧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